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

一樓多按與銀行風險


報載某個「一樓七按」的豪宅,在市場放盤多時,最終以低於市價一成出售。所謂「七按」,意思是該物業,連同原初的一按,共有七個貸款紀錄登記於土地註冊署; 此類多重按揭的物業,借款人一旦斷供或拖欠供款,貸款機構的處理過程甚為繁複。
所謂「按揭」,是以資產作抵押品的貸款。正式的按揭,會有按揭契Mortgage Deed,按揭契會清楚列明貸款機構對於抵押物業的權益。一般銀行的按揭(俗稱一按),契約中列明銀行的主要權益,是一旦借款人違反按揭契約條文(包括, 而不止於逾期還款),銀行可收回物業(止贖權),拍賣後收回貸款。
而正式的第二按揭,不但要一按銀行同意;提供二按的貸款人,權益亦較一按銀行為次。例如,一旦借款人拖欠貸款,銀行行使止贖權,收回單位拍賣;會在一按銀行收回應收貸款本金、利息後,如有餘額,提供二按機構才可收回相關款項。
多重按揭 難行使止續權
上文提及的「七按」,其後的「按揭」,雖然貸款人將屋主的借款紀錄註明在土地註冊處,法律上也是有抵押貸款,但不表示提供貸款的機構有主動行使止贖權的權利。
一般來說,如果借款人拖欠一按還款,一按銀行可要求借款人合作,交回單位,銀行亦不必透過法庭收回單位。如果借款人不合作,銀行便要透過法律程序收回單位及終止借款人贖回單位的權利。
一按銀行收回物業拍賣及收回款項後,亦無責任抵銷(discharge)二、三按的款項。一按銀行會抵銷的是管理費、差餉、地租的欠款。
假如一位業主,以物業抵押,借入了三筆款項;如此人斷供「三按」,提供三按的機構,亦無從行使止贖權。一般情況下,三按機構會知會一按銀行,提醒其債務人的欠款情況。如果一按銀行決定行使止贖權,便可收回物業拍賣;拍賣所得按順序先償還一按、二按欠款,有餘額才償還三按。
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成疑
讀者可能會問,如此,對提供「二、三按」的機構來說,豈不是欠缺保障?
當中主要的保障是,如果借入二、三按的業主自行賣樓,他便一定要償還所有的抵押貸款的餘額。
另一個有趣的話題是銀行的風險管理。原則上,借款人將物業抵押予銀行,取得貸款。除非一按銀行同意,否則借款人不可以同一物業作為抵押,向其他貸款機構取得貸款(即二按)。銀行會同意借款人借用二按的情況,主要是一手物業,二按由發展商旗下機構提供。
雖然銀行按揭契訂明,借款人借取二按要銀行同意才可將按揭物業再抵押,但現實中,銀行並不會定期向按揭借款人查問:「你有沒有借二按?」只要借款人定期還款,多數銀行並不會留意到借款人將單位作為抵押品,借入其他貸款。
少數風險管理意識較高的銀行,會定時抽查按揭組合中的個案;例如是為單位查冊,了解物業有沒有未經銀行同意再抵押;但以筆者所知,有此良好習慣的貸款機構不是太多。

 
原文刊於經濟日報網站 2012年5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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