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

業權糾紛與財政紀錄

報載一宗業權糾紛,一個物業由二人以「長命契」方式聯名持有,其中一方卻入稟,以另一方只是「掛名業主」為由,要求法庭判令,宣佈物業業權完全由自己擁有。個案背後涉及較繁複的法律概念,但在筆者印象中,過去十年已有數宗類似個案。

一般情況來說,多人以長命契方式持有物業,代表他們共同持有物業,其中一方去世,其業權便由其他業主自動繼承。但在特殊的情況下,例如業主之間出現糾紛,便可能出現部分業主以「事實上另一方沒有支付首期/供款」為理由,要求法庭確定業權完全由一方擁有。較常見的情況是男女朋友聯名購入物業,但後來感情生變,如雙方未能自理,便需要法庭介入。

筆者並非法律界中人, 不敢妄下評論, 亦無意討論誰是誰非,却懷疑此類個案的其中一個關鍵,是有沒有完整的付款證據?,例如申訴方如果有完整的支付首期、每月供款的銀行帳戶證明,而與訟方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曾支付有關金額,在這情况下, 似乎便對申訴方較為有利。 筆者經常提醒客戶平時宜有整理詳細財政紀錄之習慣, 以方便日後有需要時申請貸款之用途, 如上述論點正確, 讀者若不幸捲入類似糾紛時,此等習慣可能在有需要時會有助自已站於有利一方。

原文刊於 2011年9月5日晴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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