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

非自住按揭為何按息較高


在申請住宅按揭時,銀行的貸款申請表格,都會要求申請人列明,物業是否用於自住。對於申明非用於自住的按揭申請,不但按揭成數方面有較大限制,在利率方面,銀行亦往往會收取較高的利率。

如果問到,為什麼銀行會對非自住物業按揭成數受限,一般人可能認為原因在於金管局有限制。但對於金管局有關限制背後的理由,便可能不大了了。其實有關限制的最終理由,仍是風險管理---在貸款人角度看來,投資物業的按揭,風險較自住物業為高。金管局限制非自住物業的按揭成數,是為了減少系統風險,銀行向此類物業收取的利率較自住物業按揭利率為高,亦是反映其風險較高。

對承按銀行來說,要有兩個情況出現,按揭貸款才會出現壞帳;分別是借款人斷供,以及抵押品資不抵債。單單是借款人斷供,但物業沒有資不抵債;又或物業已資不抵債,但借款人沒有斷供;銀行都不會有實際損失。

在自住按揭的情況,物業作自住用途,即使樓價下跌,資不抵債;甚至業主自己收入下跌,按揭供款佔月入比例上升,除非逼不得已,借款人亦不會輕易斷供,讓銀行收樓。原因是物業用於自住,業主就算斷供,也要另找地方居住,免不了租金支出;繼續供樓,反而可能守至樓價回升,有脫離負資產的機會。

但對投資者來說,購入物業為的是回報,如遇上經濟不景、樓價租金回落,投資者計算過後,認為止蝕較划算,決定斷供的可能性較自住用家為高。因此,銀行承造非自住物業按揭的風險較高。

上述風險反映在金管局指引上的結果便是成數受限(現時600萬元以下物業,如為自住,按揭成數上限為7成;而非自住物業的按揭成數上限為5)。在按揭利率上,由於非自住物業的風險較高,此類物業的按息一般亦較自住物業可獲的利率略高。

多數置業人士申請按揭時,都會聲明自己是自住;但一般銀行的按揭合約亦會提及,如果業主將單位出租,事前要取得銀行書面同意;如果已抵押的自住物業未經銀行同意而出租,銀行有權應物業由自住用途轉變為出租而調整按揭利息或條款,銀行甚至可以要求借款人作出部分還款。

對於租客來說,銀行作為承按人,如果未曾同意物業出租,銀行一旦收回物業(例如業主斷供),即使是在租約的所謂「死約」期內,亦可要求租客在指定限期內遷出單位,而且不需作出任何賠償。

原文刊於iMoney 2012年8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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