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

購買連租約物業須知

有留意樓市新聞的讀者應該知道,當局在近2年不斷收緊按揭指引,樓價600萬元以上物業,已不可借足7成按揭;而且非自用物業的按揭成數,更只是樓價5成。例如一個樓價500萬元的物業,根據現行指引,可借足7成,即按揭上限是350萬元,如果物業是用於收租,按揭成數只有5成,即只可借250萬元。

值得留意的是,銀行對於何謂「非自用物業」,其實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。同一個業主,可能持有3個單位,再購入第4個,仍然申報為自用(包括供家人居住),仍可能獲「自用」條件批出按揭。反而「連租約」單位,不論是新造按揭或轉按,往往都會被視為非自用。原因很簡單:連租約單位已租出,在租約期內,業主根本不可能在單位居住。

當然,由於種種原因,市場上有部分連租約單位,是由用家購入的,用家可能打算在既有租約完成後,收回單位自住。按筆者經驗,如果租約的餘下日期較短;而新業主如可說服租客,預早簽訂退租同意書,在合理時間內退租,仍然有可能以「自用」條件獲銀行批出按揭。

原文刊於 晴報 2011年11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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