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

轉讓物業與轉讓公司--邊個著數?

港府在2010年11月推出額外印花稅(Special Stamp Duty, SSD),向購入2年內轉讓的物業,徵收取樓價5-15%的印花稅。在官方開徵SSD後,據聞部分投資者索性以公司名義購入單位,再以「出售公司」的方式,逃避有關費用。

先要說明的是,「以空殼公司購入物業,再出售公司」此類操作一直存在,有關操作亦絕對合法。市場出現此類交易,原因是「轉讓公司」的印花稅遠較「轉讓物業」的印花稅為低;SSD的推出,不過是增加此方面的誘因。

雖然此類交易合法,但置業人士在物色物業時,如遇到此類放盤,在按揭及其他方面卻有不少要考慮的地方。

根據現時的市場習慣,物業買賣的一般印花稅是由買方支付的;而額外印花稅(如需支付),是由賣方支付的。如以「購入公司」方式購買物業;對買家來說,可省回的只是一般印花稅。但此方式有一個代價:即使物業真的是自用,但以「購入公司」方式購買物業,因為購入的是公司,根本無從申請按揭。

一般操作,是買家先以現金付清購買公司的款項,再以公司名義申請按揭;換言之,購買「持有物業的空殼公司」,買家需要有充足的現金。

其次,購入有關公司後,可以公司資產(物業)為抵押,申請按揭。但此類情況一律會被銀行視為投資,根據金管局現時的指引,不論物業估價多少,按揭成數上限只是樓價5成。此外,如果置業人士購入「公司」後,每年亦要支付公司的周年申報表,輕微增加支出。

原文刊於信報網站 2012年1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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