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月26日 星期四

聯名借款人須知

早前筆者曾撰文提及,按揭擔保人須知。其實在按揭擔保人之外,部分貸款機構在批核按揭時,如發現借款人的條件不太理想,可能會要求增加聯名借款人(Co-borrower),才批出按揭。

對銀行來說,擔保人及聯名借款人的作用類似,都是銀行認為借款人本身的條件(可能是收入,可能是拖欠紀錄)不理想,便以增加擔保人或聯名借款人的方式,以減少銀行風險。

擔保人與聯名借款人的責任在一些細節上有分別,例如,一旦借款人拖欠供款,銀行要先向借款人追討,之後才會向擔保人追討欠款。但如果是「聯名借款人」,便與借款人有同等責任,一旦借款人拖欠供款,銀行已可即時向聯名借款人追討。

值得留意的是,不論是擔保人或聯名借款人,如果他日自行申請按揭,其擔保或聯名借用的按揭金額都會被銀行視為其本人已借入的按揭,會影響壓力測試的結果。

例如,陳先生為家人按揭的擔保人,有關按揭貸款額為100萬元,數年後家人已償還30萬元,未償還餘額70萬元。在陳先生自己申請按揭時,其他銀行會視他需要負擔70萬元的按揭,再計算其負擔能力。

原文刊於信報網站 2012年1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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