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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

公司轉讓是印花稅漏洞?

早前有團體指,市場上大量物業買賣以公司轉讓形式進行,令近年政府推出的種種印花稅形同虛設。有關批評,其實是半真半假。究竟公司轉讓是否真的可慳稅,進而令辣招失效?

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從而節省印花稅費,在2010年辣招推出之前已存在。即使與舊的從價印花稅比較,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印花稅支出也便宜一大截。在三重新辣稅的時代,節省更多。對物業代理、事務律師來說,也應該是常識。不過,所謂「慳稅」其實有一定前提,由於實行上有一定難度,因此眾所周知的慳稅招式也難以普及。

首先,慳稅是指在公司轉讓時,印花稅支出比物業轉讓為低。例如A公司持有一個1000萬元單位,股東為陳先生。陳先生將A公司賣予何先生,印花稅應為股值0.2%,如果公司唯一資產就是有關單位,印花稅是2萬元。此外,由於單位的業主一直是A公司,技術上不是賣樓(而是賣公司),即使A公司持有物業不足3年,都不需支付額外印花稅。


相反,如果是一般物業買賣,買家是未持有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,樓價1000萬元物業,從價印花稅為37.5萬元。如買家是已持有物業的永久居民,從價印花稅為150萬元。如買家不是香港永久居民,1000萬元單位的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共300萬元。如果賣方持有物業不足3年,交易更需支付額外印花稅,稅率為賣價10-20%,視乎持有時間而定。

公司名義買樓 稅費支出反較高
看來用公司轉讓方式的確可大幅慳稅,但要用公司轉讓方式賣樓,你先要有一家持有物業的公司。如果先成立公司再購買物業,一開始卻要支付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,共樓價30%。簡單來說,用公司「買樓」其實無法慳稅,舉例,永久居民黃小姐本身有十個物業,她再買樓的話,要支付新物業樓價15%從價印花稅,但不需支付15%買家印花稅。但她先成立一家公司,再用公司買樓的話,就要支付兩種印花稅共樓價30%。因此,公司轉讓的機制,並沒有完全令辣招失效。當然,買了樓,日後「賣公司」的確可以慳稅。但此一避稅招式有一個較高的實行門檻—按揭。

假設何先生看中了陳先生名下A公司持有的單位。他購買A公司的交易,本身是無從申請按揭的。一般交易模式,是何先生以現金購入A公司。在A公司完成更換股東的手續後,再申請按揭,並以新股東為按揭擔保人。換言之,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非有大量現金不可。
由於所謂慳稅其實有一定代價(用公司名義入市比用個人名義入市的稅務支出高)、而操作門檻也高(轉讓公司,買方要有足夠現金,完成交易方可處理按揭)。雖然有關方法眾所周知,但多數物業成交,卻仍然是一般買賣方式進行。

原文刊於經濟日報網站2018年7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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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

按揭限制轉讓煩 公司買家未算多

多個新盤回贈印花稅,抵銷政府買家印花稅及雙倍印花稅的影響,一手市場銷情明顯好轉。但有一現象值得留意,在發展商回贈印花稅的情況下,以公司名義入票的買家,大致不足一成。

所謂3D,即BSD買家印花稅,DSD雙倍印花稅,在買樓時支付;而SSD額外印花稅,是在持有物業不足三年內轉售單位時支付。發展商的優惠,原則上為買家全部或部分節省BSD及DSD開支,不過如買家三年內轉讓單位,仍要付SSD。

一個節省SSD的方式,是以公司名義向發展商購入單位,日後以公司轉讓的方式將單位出售。但近日新盤公司名義買家比例仍偏低的情況看來,此一慳稅方法未算流行。可能是買家打算自用或長期持有單位;或是公司名義購入單位,在按揭成數上有更嚴謹限制(按揭成數上限四成)。

事 實上,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,他日公司轉讓時,亦不能如一般二手物業買賣般,買家可直接申請按揭;手續上,買家需先付清交易費用,完成轉名手續後,才可以將 公司物業作按揭抵押,對買家的財力有一定要求,變相收窄未來客路。以上限制,可能是公司名義買賣物業比重始終偏低的原因。


原文刊於晴報 2013年12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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