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前有團體指,市場上大量物業買賣以公司轉讓形式進行,令近年政府推出的種種印花稅形同虛設。有關批評,其實是半真半假。究竟公司轉讓是否真的可慳稅,進而令辣招失效?
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從而節省印花稅費,在2010年辣招推出之前已存在。即使與舊的從價印花稅比較,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印花稅支出也便宜一大截。在三重新辣稅的時代,節省更多。對物業代理、事務律師來說,也應該是常識。不過,所謂「慳稅」其實有一定前提,由於實行上有一定難度,因此眾所周知的慳稅招式也難以普及。
首先,慳稅是指在公司轉讓時,印花稅支出比物業轉讓為低。例如A公司持有一個1000萬元單位,股東為陳先生。陳先生將A公司賣予何先生,印花稅應為股值0.2%,如果公司唯一資產就是有關單位,印花稅是2萬元。此外,由於單位的業主一直是A公司,技術上不是賣樓(而是賣公司),即使A公司持有物業不足3年,都不需支付額外印花稅。
相反,如果是一般物業買賣,買家是未持有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,樓價1000萬元物業,從價印花稅為37.5萬元。如買家是已持有物業的永久居民,從價印花稅為150萬元。如買家不是香港永久居民,1000萬元單位的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共300萬元。如果賣方持有物業不足3年,交易更需支付額外印花稅,稅率為賣價10-20%,視乎持有時間而定。
公司名義買樓 稅費支出反較高
看來用公司轉讓方式的確可大幅慳稅,但要用公司轉讓方式賣樓,你先要有一家持有物業的公司。如果先成立公司再購買物業,一開始卻要支付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,共樓價30%。簡單來說,用公司「買樓」其實無法慳稅,舉例,永久居民黃小姐本身有十個物業,她再買樓的話,要支付新物業樓價15%從價印花稅,但不需支付15%買家印花稅。但她先成立一家公司,再用公司買樓的話,就要支付兩種印花稅共樓價30%。因此,公司轉讓的機制,並沒有完全令辣招失效。當然,買了樓,日後「賣公司」的確可以慳稅。但此一避稅招式有一個較高的實行門檻—按揭。
假設何先生看中了陳先生名下A公司持有的單位。他購買A公司的交易,本身是無從申請按揭的。一般交易模式,是何先生以現金購入A公司。在A公司完成更換股東的手續後,再申請按揭,並以新股東為按揭擔保人。換言之,以公司轉讓方式買賣物業,非有大量現金不可。
由於所謂慳稅其實有一定代價(用公司名義入市比用個人名義入市的稅務支出高)、而操作門檻也高(轉讓公司,買方要有足夠現金,完成交易方可處理按揭)。雖然有關方法眾所周知,但多數物業成交,卻仍然是一般買賣方式進行。
原文刊於經濟日報網站2018年7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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