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

按揭「罰息期」須知


一般按揭計劃,銀行都會規定,如果借款人在取用貸款的一段短時間內全數償還貸款,銀行會收取罰息。究竟「提早還錢要罰」的理據何在?在考慮不同按揭計劃時,對於罰息期的安排,又應該注意什麼?

銀行提供按揭貸款,最終是希望賺取利息;而銀行批出按揭,是有一定成本的。
如果借款人取用按揭後不久,便提早還款,銀行不但不能按預期收取利息,反而會白白浪費批核成本。為減少此方面的影響,所以銀行在批核按揭的條件內,都會有罰息期的安排。

過去在銀行競爭不算激烈的年代,一般按揭的標準罰息期安排,是首3年提早還款,罰息為未償還貸款額的321%,按年遞減。但近年銀行競爭激烈,大部分銀行的罰息期條件有所放寬,如211%,或將罰息期縮短至2年或1年。部分銀行更只要求提早還款人士,於罰息期內交還銀行有關貸款的現金回贈。

如果兩家銀行提供按息、回贈條件一樣的按揭,但其中一家的罰息較短,為了爭取較大的財務彈性;應該優先考慮罰息期較短,罰息較少的銀行。但如果借款人本身預期在未來數年都不會轉按或換樓,則不妨優先考慮罰息期略長,但按息較低或回贈較高的銀行。

原文刊於晴報 2012年4月1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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