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

壓力測試有何荒謬之處?

上星期筆者提到,金管局要求銀行在批核按揭前,先為借款人進行壓力測試。現有按息下,供款不可超逾月入一半。假設按息加2厘,供款不可超逾月入6成的限制。

荒謬的是,部分未能通過壓力測試的個案,如果申請人把還款年期由20年改為21年,便可成功通過以上測試。

以上周提及的假設為例,假設陳先生月入4萬元,申請400萬元的按揭,以利率2.2厘計算,每月供款20616元,供款超過月入一半,理論上銀行不應批出按揭;但如果陳先生將按揭年期改為21年,每月供款下調至19835元,便可成功過關。

陳先生以較長的供款期成功申請按揭後,如果他過了罰息期,向銀行要求縮短還款期,在多數情況下,部分銀行會無條件接受,部份或會收取手續費用 。例如說,他在1年後,要求將供款期縮短至15年,如利率不變,每月供款會上升至25121元。如陳先生收入不變,月供會佔月入63%。但只要陳先生供款 不脫期,銀行多數不會理會陳先生的供款是否佔收入過高。

類似的情況很多,例如按揭申請人須清還私人貸款,將影響按揭批核的;但如果他先償還了私人貸款,在銀行批出按揭後,再次借入等額的私人貸款,銀行卻多數不聞不問。

原文刊於信報網站 2012年3月2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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